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2016年7月1日,孟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与孟某续签劳动合同,孟某继续工作。2022年7月1日,公司告诉孟某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要求孟某做好交接手续后离开,并为孟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孟某拒绝领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问: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办理续签手续,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某公司是否应支付孟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此案情况视为某公司与孟某同意以原条件即3年的期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因此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孟某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提出与孟某终止2022年6月30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孟某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比较普遍,对用人单位而言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是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要承担民事责任,即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严格依法管理劳动关系才是防范风险的有效办法。

 

来源:宁夏人社


发布:202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