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要求:“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为肯定和奖励计划生育家庭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国策行为,制定《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办法》,该政策制定,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及民众利益的惠民政策。为推动优化生育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制定本《办法》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1.殡葬补助对象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中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实行计划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去世后给予一次性殡葬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中属本市户籍的成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终身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及其独生子女;

 

(二)双农纯生二女的夫妻双方及其纯生二女;

 

(三)2015年12月31日前结婚且婚后无子女的夫妻双方。

 

本条款规定的补助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及其子女。

 

本办法所规定补助对象的亲属或受托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

 

解释:⑴只要符合本市户籍2016年1月1日(不含)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双农纯生二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家庭成员死亡后其亲属可申请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⑵对旧《殡葬补助办法》补助对象条件之一“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应是执行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基础上的,所以应符合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即2016年1月1日)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子女的条件;⑶为确保补助政策的公平性,丧偶、离婚及再婚家庭中符合本条款补助对象条件的家庭成员(本人及其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后,其亲属可按规定申请领取殡葬补助。(4)补助对象亲属依法享有申请资格,非补助对象亲属,受委托办理补助对象殡葬的人可享有申请资格。

 

2. 殡葬补助标准: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按20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以下简称“殡葬补助金”)。

 

解释:计生家庭殡葬补助为我市自行出台的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市户籍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去世后,其亲属或受托人可申请获得一次性2000元殡葬补助金。

 

3.殡葬补助的申请: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去世后6个月内向补助对象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银行卡账号、一寸免冠近照2张、与去世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关系有效证件材料,以及去世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火化证或户口簿死亡销户记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现场填写《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书。离异或再婚对象,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非补助对象亲属的申请人应提供补助对象生前委托承办殡葬的委托书等有效材料。申请人未能证实与去世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关系的,需在书面承诺书上增加与去世计划生育家庭成员的关系说明。

 

属外地迁入补助对象的,申请人应配合当地村(居)委会核实本人婚育情况等计划生育事项。补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申请人申请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准或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调查核实。

 

解释:(1)为减化办事程序,取消了计划生育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但需提供合法证件材料,同时需要提供申请承诺;(2)外地迁入且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惠州户籍等特殊情况本地无法核验婚育情况的,需发函到原户籍地核实本人婚育情况。(3)子女为合法收养的,必须提供民政部门合法《收养登记证》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收养公证书;(4)对象需提出申请方可发放此补助金,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死亡后6个月内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4.殡葬补助金的发放:第八条 补助金领取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救助时,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殡葬补助金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机构组织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发放。

 

解释:(1)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提供银行账号,由乡镇(街道)财政支付机构一次性转账发放补助金;(2)补助金领取对象申请民政部门有关社会救助保障等需要核查家庭收入时,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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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