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办法》的通知

惠市卫〔2022〕200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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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中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实行计划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去世后给予一次性殡葬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中属本市户籍的成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终身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及其独生子女;

 

(二)双农纯生二女的夫妻双方及其纯生二女;

 

(三)2015年12月31日前结婚且婚后无子女的夫妻双方。

 

本条款规定的补助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及其子女。

 

本办法所规定补助对象的亲属或受托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按20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以下简称“殡葬补助金”)。

 

第五条 殡葬补助资金由财政承担,市与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财政按4:6分担,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自行负担。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去世后6个月内向补助对象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银行卡账号、一寸免冠近照2张、与去世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关系有效证件材料,以及去世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火化证或户口簿死亡销户记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现场填写《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书。离异或再婚对象,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非补助对象亲属的申请人应提供补助对象生前委托承办殡葬的委托书等有效材料。申请人未能证实与去世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关系的,需在书面承诺书上增加与去世计划生育家庭成员的关系说明。

 

属外地迁入补助对象的,申请人应配合当地村(居)委会核实本人婚育情况等计划生育事项。补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申请人申请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准或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调查核实。

 

第七条 殡葬补助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依据补助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将初审对象名单报送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外地迁入、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补助对象,申请人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签署符合条件的承诺书,由村(居)委会一并提交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核实。

 

(二)审核。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接到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严格复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承诺情况,汇总形成《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登记表》(以下统称《登记表》)并加具审核意见。于每月2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外地迁入、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补助对象需进一步核查婚育情况的,应通过各种有效通讯方式或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对需要通过联系外地调查核实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审核。

 

(三)确认。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报送的补助对象名单进行确认,确认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汇总各乡镇(街道)的补助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每月确认后的补助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逐级返还村(居)委会存档。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情况,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经查证确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报请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取消补助资格。

 

(五)告知。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补助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补助金领取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救助时,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补助金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机构在审核确认的次月组织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殡葬补助金申请手续。

 

(一)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或作出承诺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申请材料的;

 

(三)不符合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农村纯二女户或婚后未生育子女等条件的;

 

(四)补助对象的殡葬补助金已被申请人按规定申请领取过的;

 

(五)其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第十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对补助对象确认名单进行公示;

 

(五)协助乡镇(街道)对补助对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审核补助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补助对象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

 

(一)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县(区)、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所属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机构,办理补助资金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确认补助对象资格;

 

(三)每年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制订补助计划前对下年度的补助对象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及预测,制订补助计划,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汇总各县(区)调查摸底及预测结果,制定全市补助计划,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保障工作,对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补助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督。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决算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金融代理机构职责。向持卡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在收到职能部门的委托代发清单后及时将补助金划入申请人银行账户,在发放信息和备注中标明年度、资金类型和金额等明细内容,并反馈发放数据以及错误信息等。

 

第十五条 县(区)、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补助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一)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机构、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条件申请人申领补助金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机构、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补助金时,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机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申请人可向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如有发生,依法处理。

 

补助资金管理、发放情况依法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办法》(惠市卫〔2018〕8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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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