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实施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关于“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的要求,为肯定和奖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对象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的行为,将原《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惠府〔2017〕9号)、《惠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实施办法》(惠府〔2017〕7号)合并制定《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实施办法》,包含“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两个省级出台的计生奖励项目。该政策制定,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及民众利益的惠民政策。为推动优化生育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制定本《办法》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

 

3.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1.奖励对象条件

 

第三条 奖励对象条件。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本市城镇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符合政策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本市农村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符合政策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子女,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已婚夫妇。

 

本条款规定的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

 

解释:⑴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只要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给予相关奖励扶助”的精神,只要符合本市户籍2016年1月1日(不含)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对象,就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⑵为促进奖励政策公平、惠民,将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过退休金加发5%及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等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都纳入奖励。⑶节育奖励对象必须是2016年1月1日(不含)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政策内纯生二女,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本办法所称绝育措施主要是指女方输卵管结扎或男方输精管结扎。(4)离婚、丧偶或再婚后对象,只要本人符合2016年1月1日(不含)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等奖励条件,符合申请相应奖励。

 

2.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本市城镇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符合政策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

 

(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标准:本市农村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符合政策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子女,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已婚夫妇,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

 

解释: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比省标准高出20元,我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标准比省标准高出150元。

 

3. 奖励申请: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2张,现场填写《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离异或再婚对象,另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外地迁入对象,应配合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本人婚育情况等计划生育事项。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申请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准或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调查核实。申请奖励对象可在符合领取年龄前提出申请,从领取月份开始计算;超过领取年龄申请的,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开始计算。

 

(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申请。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实施绝育措施证明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2张,现场填写《惠州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无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申请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准或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调查核实。

 

解释:(1)为减化办事程序,取消了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但需提供合法证件,同时需要提供申请承诺;(2)外地迁入惠州户籍等特殊情况本地无法核验婚育情况的,需发函到原户籍地核实本人婚育情况;(3)子女为合法收养的,必须提供民政部门合法《收养登记证》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收养公证书;(4)此两项奖励金需提出申请方可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需到达领取年龄前一到两个月向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4. 奖励金的发放:

 

第八条 经审核确认的对象由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施方案》(惠财农〔2020〕1号)要求发放奖励金。

 

第九条 奖励金的发放。奖励金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开始发放,按月固定发放到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具备资质的金融代理机构开设的银行卡)。奖励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救助,奖励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金期间,发生离婚、丧偶或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可继续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或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待遇。奖励对象户口在本市内迁移或从外市迁入的,按迁入地奖励规定和奖励待遇执行。

 

(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年龄界定以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200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或者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本人提出申请之前的奖励金不补发,已经领取的一次性奖励金不再抵扣,已抵扣奖励金的不再退还。

 

(三)奖励对象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解释:(1)按照惠州市《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施方案》要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一律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城乡居民账户,同时,对单个居民发放的各项补贴集中通过一个银行卡(折)发放,所以提交申请需按要求提供指定代发银行的账户;(2)奖励对象申请民政部门有关社会救助保障等需要核查家庭收入时,奖励金不计入家庭收入;(3)该奖励金需提出申请方可发放,申请对象可到达领取年龄前一到两个月提出申请,到达年龄后从市外迁入的,应及时提出申请,自审核确认后的次月开始发放奖励金;(4)奖励对象离婚、丧偶或再婚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的,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奖励;(5)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享受退休金加发 5%(含按工资 100%发给退休金的)或者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的,可以直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不再按月抵扣已经领取的一次性奖励金,原获批该奖励金并已被抵扣的奖励金,不再退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可以按月申请领取该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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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实施办法 [2022-11-18]

来源: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