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实施办法

惠府〔2022〕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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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和《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户籍居民中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独生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条件。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本市城镇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符合政策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本市农村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符合政策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子女,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已婚夫妇。

 

本条款规定的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本市城镇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符合政策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

 

(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标准:本市农村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符合政策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子女,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已婚夫妇,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市与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财政按4:6分担,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自行负担。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2张,现场填写《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离异或再婚对象,另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外地迁入对象,应配合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本人婚育情况等计划生育事项。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申请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准或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调查核实。申请奖励对象可在符合领取年龄前提出申请,从领取月份开始计算;超过领取年龄申请的,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开始计算。

 

(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申请。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实施绝育措施证明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2张,现场填写《惠州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无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申请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准或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调查核实。

 

第七条 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严格初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承诺情况。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初审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符合条件的初审对象名单报送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核实工作需要通过联系外地调查核实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二)审核。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接到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严格复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承诺情况,将审核通过的对象名单分别汇总形成《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和《惠州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统称《登记表》),并加具审核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省或市外迁入、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等对象婚育情况需进一步核查的,应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或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核实,对需要通过联系外地调查核实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审核。

 

(三)确认。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报送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汇总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每月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逐级返还村(居)委会存档。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报请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八条 经审核确认的对象由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施方案》(惠财农〔2020〕1号)要求发放奖励金。

 

第九条 奖励金的发放。奖励金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开始发放,按月固定发放到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具备资质的金融代理机构开设的银行卡)。奖励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救助,奖励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金期间,发生离婚、丧偶或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可继续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或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待遇。奖励对象户口在本市内迁移或从外市迁入的,按迁入地奖励规定和奖励待遇执行。

 

(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年龄界定以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200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或者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本人提出申请之前的奖励金不补发,已经领取的一次性奖励金不再抵扣,已抵扣奖励金的不再退还。

 

(三)奖励对象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办理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申请材料的;

 

(三)非婚生育,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五)生育子女后,全面两孩政策前未落实绝育措施的。本项仅限于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申请对象。

 

第十一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出惠州市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户口转为非城镇居民的;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或到境外定居的。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协助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核实工作,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及时进行公示。

 

(四)协助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落实对奖励对象生存情况、变动情况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报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审核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申请人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通过见面、微信视频、读报拍照、网上认证或人口信息系统查验等形式,每年一次核实奖励对象生存或奖励资格情况。

 

第十四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一)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所属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确认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及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资格;

 

(三)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制定奖励计划前对下年度的奖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奖励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以及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汇总各县(区)摸底调查结果,制定全市奖励计划,并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奖励资金保障工作,对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督。会同本级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决算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金融代理机构职责。向持卡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按要求及时将奖励金划入奖励对象账户,在发放信息和备注中标明年度、资金类型和金额等明细内容,确保惠民惠农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县(区)、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奖励扶助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一)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对象申领奖励金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村(居)委会应及时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在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不得向奖励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和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如有发生,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奖励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金管理、发放情况依法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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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