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或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会受到什么处罚?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人员法律知识短缺,依法治企管企的意识不强,主观随意,不与劳动者签订或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因不当想法和任性无知,结果造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双双受损。

 

应当签订而不与劳动者签订或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签订而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用人单位要受到什么惩罚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到第九十三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这里需要说明向劳动者支付每月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与义务最重要的法定文书,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认真对待,严谨操作,规范劳动合同订立行为,以免引发劳动争议。一是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二是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三是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四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202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