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2023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名称:《关于做好2023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29号)

 

二、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厅字〔2010〕9号)等文件

 

三、政策出台背景、出台目的:做好2023年度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有关待遇政策调整,明确经办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四、享受主体: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

 

五、享受条件:参加我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所属单位及时足额缴费。

 

六、主要内容:

 

1.明确医疗统筹经费筹集标准。2023年各类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经费筹集标准为78665元。单位应同时为离休干部缴纳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1000元。建国前老工人由单位按照78665元缴纳医疗统筹经费,不缴纳大病医疗补助费。

 

2.进一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障范围。取消失能等级评估为一级离休干部的年龄限制,有关人员经评估后可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障范围。

 

3.明确“双通道”管理和异地就医备案等经办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离休人员使用特殊药品和耗材等,参照我市基本医保“双通道”管理,方便离休人员就医报销。经备案,合规住院和门诊费用按规定实行联网结算,减少个人费用垫付。其他相关政策仍按以往规定执行。

 

七、负责部门:

 

政策制定: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85715319。

经办机构:征缴服务——市医保中心征缴服务处 联系电话:85770673;

审核结算——市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处 联系电话:85773962;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市医保中心生育和护理保险处 联系电话:85706325。

 

八、实施期限:2023年1月1日起。

 

九、办理流程: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办理。

 

十、办理渠道: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ybj.qingdao.gov.cn)及“青岛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

 

十一、其他说明: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经办和服务需要优化工作流程,并适时予以公开。



相关业务链接:

  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文章:

  1. 青岛市 关于做好2023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2022-11-29]
  2. 青岛市 关于做好2023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11-28]

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