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梧政发〔2013〕62号文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相关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通知》主要背景

 

我市于2013年12月出台了《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13〕62号,简称“旧办法”),文件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采取“直接减免”缴费模式,即个人只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划拨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政府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的缴费总额的40%给予补贴。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统一了养老保险政策。按照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必须足额缴费到账后方能记录个人账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按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目前,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旧办法”相关规定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不符,需要对按“旧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相关办法进行调整。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全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已于2022年7月底接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设定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全额缴费。被征地农民按“旧办法”规定的“直接减免”模式参保缴费已经行不通,必须予以修改。

 

二、出台《通知》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 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2〕51 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 号)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 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缴费模式

 

1.调整被征地农民缴费模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调整为“先缴后补”模式,即被征地农民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先由个人全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缴费到账后次年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政府补贴。

 

2.明确政府补贴申请和发放时间。上半年申请补贴的,其政府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于当年12月前拨款给社保经办机构;下半年申请补贴的,其政府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于次年6月前拨款给社保经办机构,再由社保经办机构返还给个人。

 

(二)调整政府补贴计算口径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 号)规定,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计算口径相应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政府补贴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计算的缴费总额的40%计算。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事项

 

1.除上述(一)(二)两项内容外,“旧办法”其他内容不变。

 

2.《通知》自2022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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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