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 关于调整梧政发〔2013〕62号文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相关办法的通知

梧政规〔2022〕1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梧州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2〕51号)精神,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为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文件衔接,经研究,决定调整《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13〕62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被征地农民缴费模式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调整为“先缴后补”模式,即被征地农民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先由个人全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缴费到账后次年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政府补贴。上半年申请补贴的,其政府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于当年12月前拨款给社保经办机构,再由社保经办机构返还给个人;下半年申请补贴的,其政府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于次年6月前拨款给社保经办机构,再由社保经办机构返还给个人。

 

二、调整政府补贴计算口径

 

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计算口径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政府补贴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计算的缴费总额的40%计算。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除上述两项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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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