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杨凌示范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规定: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 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 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 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 计入标准为改革当年全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2%左右,按 100 元/月定额划入。个人账户划入额度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职工医疗保险缴满规定缴费年限在职转退休,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三)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 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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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局
发布: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