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景德镇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十二条 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水平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根据赣府厅发〔2021〕47号文件实施改革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三)从202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补缴欠费(含不足缴费年限补缴)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四)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第十三条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2023年底前,实现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允许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三)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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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景德镇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