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标准(住院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依据《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一)住院

 

1.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5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依次递减200元直至0元。漳州地区以外住院按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相应增加300元。

 

2.支付比例:漳州市内二级及以下医院就医,按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在职人员支付93%,退休人员支付96%;漳州市内三级医院就医,按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在职人员支付90%,退休人员支付93%;漳州市市外就医,按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在职人员支付87%,退休人员支付90%。

 

3.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进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范围,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承办机构按约定比例支付。

 

4.器官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仅限于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后续进行的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的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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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