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关于建立健全锦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规定:

 

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我市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具体标准为60元/月。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将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国家政策允许的除外)、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可自愿选择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模式,按月缴费。统账结合模式建立个人账户,按照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单建统筹模式在职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退休后按照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个人缴费标准等额划入,按照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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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锦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