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规定:

 

自2022年10月1日起, 以统账结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2%计入;按统账 结合缴费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 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2023年1月起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文革基残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按上述标准执行, 增发待遇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医疗器械、 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探索职工本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个人缴费, 职工配偶、 父母、 子女参加本市居民医保、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部分基金不得抵顶年度内持卡人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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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