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 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医保报销比例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


鞍山市《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提高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8.5万元,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8.5万元。

 

二、提高职工医保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职工医保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在职职工82%、退休人员87%提高至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调整后,我市职工医保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特三级(三甲)在职职工75%、退休人员80%;三级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85%;二级及以下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

 

三、降低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将我市医保乙类药品参保人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5%降至10%。

 

四、取消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经市、县(市)医保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在门诊用药时,不设起付标准;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5%提高至60%。

 

五、我市恶性肿瘤患者经转诊转院备案后,有效期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针对该病种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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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