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鞍医保发〔2022〕11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稳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8.5万元,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8.5万元。

 

二、提高职工医保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职工医保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在职职工82%、退休人员87%提高至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调整后,我市职工医保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特三级(三甲)在职职工75%、退休人员80%;三级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85%;二级及以下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

 

三、降低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将我市医保乙类药品参保人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5%降至10%。

 

四、取消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经市、县(市)医保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在门诊用药时,不设起付标准;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5%提高至60%。

 

五、我市恶性肿瘤患者经转诊转院备案后,有效期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针对该病种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六、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调整后,我市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 年、女满25 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 年。原依据“实际缴费年限满12 年”执行的相关政策均据此作出相应调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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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