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经办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20〕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制定过程

 

2020年4月,我局组织调研,并结合实际情况起草了《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讨论,修改完善后,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三、主要内容

 

《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共四章三十五条,包括征缴及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其他事项和附件。

 

第一章 征缴及个人账户管理,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流程、医保关系衔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最低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管理、财务对账、票据开具等事项。

 

第二章 待遇支付管理,明确了基本医疗服务管理、基本医疗费用结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等事项。

 

第三章 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从22个方面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具备条件,与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协议签订、变更、中止、终止,及定点医药机构内部管理,违约违法责任等事项。

 

第四章 其他事项,明确了《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4月2日参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为经办过程中需使用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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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