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新劳社字〔2004〕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考虑我区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变化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影响,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4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决定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今年5月l日起执行,同时授权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据此,现就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一)乌鲁木齐地区(含乌鲁木齐县)每人每月440元。

 

(二)其它地区(县、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

 

1、克拉玛依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每人每月480元;

 

2、奎屯市、石河子市、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每人每月380元;

 

3、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玛纳斯县、呼图壁县每人每月370元;

 

4、吐鲁番市、鄯善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沙湾县、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每人每月360元;

 

5、哈密市、阿图什市、阿合奇县、喀什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每人每月350元;

 

6、阿勒泰市、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布尔津县、吉木乃县、哈巴河县、昭苏县、尼勒克县、特克斯县、麦盖提县、乌恰县、阿克陶县、巴里坤县、伊吾县每人每月330;

 

7、塔城市、额敏县、和不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乌苏市、托里县、托克逊县、轮台县、且末县、博湖县、和硕县、若羌县、尉犁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岳普湖县、莎车县、阿瓦提县、乌什县、拜城县、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泽普县、伽师县每人每月320元;

 

8、裕民县、英吉沙县、巴楚县、疏附县、疏勒县、叶城县、新和县、沙雅县、库车县、温宿县、柯坪县每人每月300元。

 

二、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价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即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当地日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0.92天和167.4小时。

 

五、其它有关问题按《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和《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新劳薪字[1995]10号)执行。

 

六、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来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七、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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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