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

新劳社字〔2001〕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考虑我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变化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影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1、乌鲁木齐地区(含乌鲁木齐县)每人每月400元。

 

2、其它地区(县、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

 

(1)克拉玛依市每人每月460元;

 

(2)塔什库尔干塔克自治县每人每月420元;

 

(3)石河子市、奎屯市每人每月350元;

 

(4)吐鲁番市、鄯善县、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察不查尔锡伯族自治县每人每月330元;

 

(5)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玛纳斯县、呼图壁县、伽师县、沙湾县每人每月320元;

 

(6)阿图什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哈密市、托克逊县、阿勒泰市、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布尔津县、吉木乃县、哈巴河县、阿合奇县、塔城市、额敏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乌苏市、托里县、昭苏县、尼勒克县、特克斯县每人每月300元;

 

(7)喀什市、英吉沙县、巴楚县、岳普湖县、麦盖提县、乌恰县、轮台县、且未县、博湖县、和硕县、若羌县、尉犁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莎车县、阿瓦提县、乌什县、拜城县、巴里坤县、伊吾县、阿克陶县、裕民县、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每人每月280元;

 

(8)疏勒县、疏附县、泽普县、叶城县、新和县、沙雅县、库车县、温宿县、柯坪县每人每月260元。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2、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即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用人单位通过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二、各地区当地工作日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0.92 天和167.4小时。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劳薪字[1995]10号)执行。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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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