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元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广府办函〔2007〕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每日21.51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元。

 

二、执行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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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