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元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广府办函〔2007〕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每日21.51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元。
二、执行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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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