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元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0〕22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650元(每日29.9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6.8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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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