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盐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盐政办发〔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要求,现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二、三类地区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地区:790元/月

三类地区:67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地区:6.4元/小时

三类地区:5.4元/小时

 

二、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大丰市、东台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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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