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盐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盐政办发〔2007〕130号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的规定,现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700元/月

三类:590元/月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5.9元/小时

三类:5 .0元/小时

 

二、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大丰市、东台市执行二类标准,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三类标准。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

 

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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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