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镇劳社发〔2010〕1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全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960元/月,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

 

二类:790元/月,适用于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7.8元/小时,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

 

二类:6.4元/小时,适用于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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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