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700元/月,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丹阳市,扬中市;
三类:590元/月,适用于句容市。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5.9元/小时,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丹阳市,扬中市;
三类:5.0元/小时,适用于句容市。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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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