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扬劳社〔2010〕21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驻扬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扬州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按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590元/月调整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0元/小时调整为5.4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1. 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2007-09-30]
  2. 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2005-11-11]

来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