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扬劳社〔2005〕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驻扬及市直各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口径

 

扬州市区(含广陵、维扬、邗江区)按江苏省二类标准执行,由原500元/月(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调整为550元/月(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2元/小时调整为4.6元/小时。

 

江都、仪征、高邮、宝应按江苏省三类标准执行,由原440元/月(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调整为480元/月(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3.7元/小时调整为4.1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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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