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舟山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2月1日起,将市本级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430元。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和中班、夜班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发放的补贴,国家法律和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和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职工的非货币收入,均不得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标准为每小时3.9元。

 

各县(区)要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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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3-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