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舟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59号)规定,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我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5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8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下列各项均不得作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发放的津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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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