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舟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舟政发〔2006〕56号


根据舟政发〔2006〕56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2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3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含以下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发放的津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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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