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日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日政字〔20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市政府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5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仍按4.00元执行。其中1.10元为每小时劳动者应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三、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根据国家、省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五、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日政发[2002]7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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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