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7年)

津劳计〔1997〕230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津政发[1994]9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月270元、小时1.60元调整为月290元,小时1.70元。

 

蓟县、静海县、宝坻县、武清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月260元、小时1.50元调整为月280元、小时1.60元。

 

二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市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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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7-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