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6年)

津人社局发〔2016〕6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5元。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4日



相关文章:

  1.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年11月起执行) [2023-10-23]
  2.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2021-04-29]
  3.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年) [2017-06-07]
  4.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2015-03-24]
  5.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4年) [2014-03-19]
  6.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 [2013-04-01]
  7.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 [2012-03-02]
  8.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2011-03-15]
  9.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2010-03-31]
  10.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2008-02-21]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