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安徽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

皖政办〔2000〕8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系指除乡镇企业外的城镇各类企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合肥市市区34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260元,长丰县240元;

 

芜湖市市区320元,经济开发区34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260元;

 

蚌埠市市区320元,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260元;

 

淮南市市区310元,凤台县、潘集区260元;

 

马鞍山市市区320元,当涂县260元;

 

淮北市市区320元,濉溪县260元;

 

铜陵市市区310元,铜陵县260元;

 

安庆市市区310元,怀宁县、桐城市、太湖县、望江县260元。宿松县、枞阳县、岳西县、潜山县240元;

 

黄山市屯溪区(含黄山风景区)310元,黄山区、徽州区、休宁县、祁门县、歙县、黟县260元;

 

滁州市市区(含琅琊区、南谯区)310元,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完远县、凤阳县、明光市260元;

 

阜阳市市区320元,界首市、太和县290元,阜南县、临泉县、颍上县260元;宿州市市区310元,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260元;

 

六安市市区310元,寿县、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镇260元;

 

巢湖市市区310元,无为县、庐江县、和县、含山县260元;

 

宣成地区宣州市310元,宁国市290元,郎溪县、广德县、绩溪县、旌德县、泾县260元;

 

池州地区贵池市(含九华山风景区)31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260元;

 

毫州市市区310元,涡阳县、蒙城县290元,利辛县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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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