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安徽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7年)

皖政〔1997〕65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调整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乡镇企业除外)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合肥市市区24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180元,长丰县165元;

 

蚌埠市市区220元,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180元;

 

芜湖市市区220元,经济开发区24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180元;

 

淮南市市区220元,凤台县、潘集区180元;

 

安庆市市区200元,怀宁县、桐城市、太湖县、望江县180元,宿松县、枞阳县、岳西县、潜山县165元;

 

淮北市市区220元,濉溪县180元;

 

铜陵市市区200元,铜陵县165元;

 

马鞍山市市区220元,当涂县180元;

 

滁州市市区(含琅琊、南谯两区)220元,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明光市180元;

 

阜阳市市区220元,毫州市、界首市、太和县、蒙城县、涡阳县195元,阜南县、利辛县、临泉县、颍上县180元;

 

黄山市屯溪区(含黄山风景区)220元,黄山区、徽州区、休宁县、祁门县、歙县、黟县195元;

 

宿县地区宿州市220元,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180元;

 

池州地区贵池市22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180元;

 

巢湖地区巢湖市200元,无为县、庐江县、和县、含山县180元;

 

六安地区六安市220元,寿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镇180元;

 

宣城地区宣州市220元,宁国市195元,郎溪县、广德县、绩溪县、旌德县、泾县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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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199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