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年)

津劳局〔2002〕229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6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于412元、每小时不低于2.46元调整为每月不低于450元、每小时不低于2.70元。

 

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武清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于402元、每小时不低于2.40元调整为每月不低于440元,每小时不低于2.65元。

 

二、对于实行非正规就业(弹性就业)的劳动者实行小时最低工资制,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4元。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天津市执行最低工资若干规定》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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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