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青政〔2008〕4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灵活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元调整为6.3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5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1元调整为6.4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2元调整为6.5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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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