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青政〔2010〕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3元调整为8.1元;

 

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590元调整为7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4元调整为8.2元;

 

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7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5元调整为8.3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四、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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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