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乐府发〔2008〕12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50元(每日26.29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90元。
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6.0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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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8-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