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

乐府函〔2012〕3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 - 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发布。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880元(每日40.5元)。

 

(二)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峨眉山市、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960元(每日44.1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9.3元。

 

(二)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峨眉山市、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行政区域内,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0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

  1. 关于调整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2008-01-21]

发布:201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