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预留关破解体企业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的通知(2006年)

渝劳社办发〔2006〕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生育保险参保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根据当前我市生育医疗费用(不含并发症)、并发症费用、生育生活津贴费用合计情况决定,2006年度我市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企业,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6600元的标准,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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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