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预留关破解体企业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

渝人社发〔2015〕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生育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按照当前我市生育医疗费用(不含并发症)、并发症费用、生育生活津贴费用合计情况决定,2015年度我市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企业,应当在资产清算时,对已怀孕女职工,按照每人14278元的标准预留生育保险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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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