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年)

佛人社〔2018〕217号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4元/小时。

 

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向企业和劳动者广泛宣传;并加强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长期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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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