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烟台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7年)
烟人社发〔2017〕3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80元/月·人,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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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