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烟台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21年)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烟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0号)和《关于公布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烟人社发〔2021〕20号)要求,现将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长岛综合试验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90元/月·人;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710元/月·人,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



相关文章:

  1. 关于调整烟台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23年) [2023-10-16]
  2. 关于调整烟台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7年) [2017-11-24]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