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甬劳社险〔2005〕171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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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完善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实现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甬政发[2002]12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甬劳社[2002]267号)、《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社[2002]76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积极稳妥的要求,建立以市级管理为指导、区级管理为主体、镇(乡)或街道级管理为基础、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级管理为依托,上下贯通、运转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是具体负责指导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业务工作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计划实施工作;

 

(二)负责指导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指导、检查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业务、财务、档案和计算机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的收缴和支付工作;

 

(五)负责指导、检查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工作;

 

(六)负责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业务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

 

(七)负责市本级(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下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收支执行情况的综合管理工作;

 

(八)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综合管理工作;

 

(九)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的调研和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当地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下属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镇(乡)或街道和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开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并对镇(乡)或街道和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及业务培训;

 

(二)负责被征地人员参保资格的核准及参保手续的办理工作;

 

(三)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养老保障待遇享受资格的核准及养老保障待遇的核实和发放;

 

(六)负责参保人员终止养老保障关系手续的办理工作;

 

(七)负责开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工作;

 

(八)负责各种表、册、卡、单、证的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统计工作,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条 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协助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下属社保服务机构是当地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之间联系的"中转站",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人员有关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的资格审核;

 

(三)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各参保单位所需的业务资格;

 

(四)负责指导、督促参保单位按规定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

 

(五)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工作;

 

(六)负责收集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有关材料;

 

(七)负责有关业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八)负责填报《宁波市被征地村(居委会)及人员基本情况表》;

 

(九)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村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开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村级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本村或社区(居委会)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并提供参加养老保障所需的有关文件、证明等材料;

 

(三)负责对被征地人员参保资格进行初审汇总,将申请参保人员名单上墙上公示;

 

(四)负责填写《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以下简称《参保花名册》);

 

(五)负责本村或社区(居委会)参保人员养老保障费的收职和上解;

 

(六)负责《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以下简称《养老保障手册》和《养老保障待遇储蓄卡》)的发放;

 

(七)负责本村或社区(居委会)参保人员养老保障关系终止资格的审核,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八)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和管理个人台帐,提供查询服务;

 

(九)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本村或社区(居委会)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工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养老保障编号

 

(一)养老保障编号包括参保单位编号和个人养老保障编号。

 

参保单位编号由两位英文字母和七位数字组成,首位英文字母为各区代码,第二位英文字母为险种代码,七位数字按所辖镇(乡)或街道编号。

 

个人养老保障编号为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同一参保单位或同一参保人员在各种表、册、卡、证上的养老保障号码必须一致。

 

(三)参保人员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其个人养老保障号码不变;参保人员符合养老保障关系终止条件的,其个人养老保障号码予以注销。

 

第八条 申报业务管理

 

(一)申请

 

1.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的手续一般以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办理。

 

2.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自愿填写《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参保申请表》)并签名,《参保申请表》背面粘贴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二张,与身份证原件一并提交村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3.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为准,尚未具备领取居民身份证资格人员的出生年月以居民户口薄登记信息为准。办理参保手续后出生年月原则上不再更改。

 

4.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证明。

 

(二)初审

 

1.参保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政区或社区(居委会)实施方案,对申请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参保资格进行初审。

 

2.参保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将申请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参保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经办人签名后加盖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公章。参保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经办人根据本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所有经公示、初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参保申请请》有关信息,填写《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花名册》(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花名册》)。

 

3.参保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将以下材料报填(乡)或街道社保服务机构审核:

 

(1)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管理部门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或出生年月证明(原证及复印件);

 

(3)《参保申请表》、公示名单及《参保人员花名册》;

 

(4)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其中一张粘贴在《参保申请表》上,另一张粘贴在《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以下简称《养老保障手册》)上;

 

(5)如有户籍关系改变的,需提供户口迁出证明。

 

(三)审核

 

1.镇(乡)或街道社保服务机构对参保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1)提供的征地文件内容(批文文号、征用单位、项目及时间、征用亩数等)是否与《参保申请表》上土地征用情况相一致;

 

(2)征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或出生年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一致;

 

(3)《参保申请表》和《参保人员花名册》是否填写真实、完整、清楚,申请人名单是否与公示名单相一致;

 

(4)户籍关系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有否原户籍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证明。

 

2.上述材料经审核无误,由镇(乡)或街道社保服务机构经办人签名,注明审核日期并加盖镇(乡)或街道社保服务机构公章后,交还参保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报所属区经办机构。

 

(四)受理

 

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被征地人员参保手续:

 

1.根据参保行政村区或社区(居委会)提供的材料审核申请人参保资格,主要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参保申请表》上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

 

2.审核《参保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清晰、符合要求;《参保申请表》上有否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和镇(乡)或街道社保服务机构的审核意见及公章,参保人名单是否与公示后的名单及《参保花名册》相一致。对经核查符合参保条件和办理程序的申请人,在其《参保申请表》上签署核准意见,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

 

3.审核《参保花名册》是否填写完整、清晰、符合要求,着重审核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缴费与待遇档次及缴费金额是否相对应等内容,并与《参保申请表》内容相对照。《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经办机构、镇(乡)或街道社保服务机构及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各留存一份。

 

4.根据《参保申请表》,将参保对象基本信息以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逐个输入计算机系统,并及时校对、复核。

 

5.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申请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应检查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否已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即: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及以上;或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如已符合条件,则不允许其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第九条 缴费业务管理

 

(一)被征地人员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

 

养老保障费原则上一次缴清。个别被征地人员经济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允许分次缴费。

 

(二)对申请分次缴费人员,要求其本人按规定签订《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签名。《协议书》一式两份,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各执一份。

 

(三)分次缴费人员首次缴费额应不低于缴费总额的50%,以后每年连续缴费,每次缴费额不低于缴费总额的10%并加上签订《协议书》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欠缴的差额和利息在五年内缴清。分次缴费人员如未按《协议书》内约定的时间缴款,从逾期之日起,由经办机构按开具《缴款通知书》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和逾期的天数计算逾期息。

 

(四)参保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对本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统一收取后,根据经办机构出具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直接缴至经办机构委托的指定银行,将银行出具的缴款回执送交经办机构。

 

(五)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提供的缴款回执,经与《缴款通知书》核对无误后,由财务部门开具收款收据,参保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和经办机构财务人员须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盖章。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则根据缴款回执对参保人员进账回执对参保人员账户进行银行到账处理或财务到账处理,对分次缴费人员进行结算金额核定。

 

(六)缴费受理时间以经办机构收到缴款回执的日期为准。每月25日(节假日不延伸)为当月参保缴费业务受理截止期,25日后受理的参保缴费业务按次月受理处理。

 

(七)养老保障缴费标准调整公布后参保的人员按新公布的标准缴费。

 

第十条 个人账户管理

 

(一)经办机构收到缓款回执后,为参保人员建立缴费个人账户,将其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记入《养老保障手册》,并发给参保人员本人。

 

(二)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按政府、集体与个人各自承担的额度分别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及"集体和个人缴费"栏。经办机构每年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个人账户额利息,当年记入的个人账户额按活期利率计息。

 

(三)分次缴费人员按《协议书》内约定时间缴纳的本金及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因未按《协议书》内约定时间缴费而被收取的逾期息不计入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清单的打印次数一般应与缴费次数相等。对已完成缴费义务、今后只产生利息的个人账户,一般只提供查询业务,不提供个人账户清单。

 

(五)参保人员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不改变与参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账户不作转移。

 

第十一条 养老保障待遇计发管理

 

(一)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

 

(二)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当月的25日前,持本人出生年月证明、《养老保障手册》,填写《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核准表》(以下简称《待遇享受核准表》),并提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向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待遇享受手续。

 

(三)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的申请后,对其所持材料予以认真审核。对审核无误的,在《待遇享受核准表》上签署核准意见,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从次月起按参保人员应享受待遇档次为其发放养老保障待遇。

 

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参保人员出生年月证明与《参保申请表》内登记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原则上按《参保申请表》内登记的出生年月办理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手续。

 

(四)养老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可通过邮局或指定一家具备通存通兑能力的商业银行代理此项业务,为每一名待遇享受人员开设养老保障待遇发放储蓄卡。根据规定,于每月10日前将应发待遇存入享受人员储蓄卡内。

 

(五)养老保障待遇先由参保人员的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支付,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不足支付时,由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支付;政府缴费补贴资金不足支付时,由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支付。

 

(六)已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分次缴费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应缴养老保障费的,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障待遇,在其按规定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障费后重新发放其养老保障待遇。

 

(七)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其养老保障待遇停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重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待遇按判刑或劳教前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仍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缓刑期间待遇不作调整。

 

(八)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必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障关系终止手续。逾期未办的,经办机构可凭该参保人员所属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有关证明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二条 终止业务管理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向本人一次性退还其个人账户中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本人要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2.符合按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3.分次缴费人员达到规定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时,未按规定缴清养老保障费的;

 

4.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至宁波市行政区域外,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5.被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录取,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6.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二)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前死亡的人员,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退还其个人账户中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三)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其个人账户中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四)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可以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五)符合上述终止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填写《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终止养老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终止申请表》),持《养老保障手册》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属参保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审核同意,报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办理终止养老保障关系手续。

 

(六)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参保人员终止养老保障关系手续:

 

1.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审核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资格,主要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终止申请表》内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

 

2.审核《终止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清晰、符合要求;《终止申请表》上有否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的审核意见和公章。对符合终止养老保障关系条件和办理程序的,经办机构在《终止申请表》上签署核准意见,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名后加盖经办机构公章。

 

3.业务部门进行"被征地人员在职终止"或"被征地人员待遇享受终止"业务操作,将《终止申请表》内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进行"被征地人员个人账户退还"操作,打印《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4.业务部门进行"社会保险支付结算单打印(个人)"操作,财务人员核对后将退还款通过银行划至领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或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领取人。

 

第十三条 养老保障待遇享受资格认证

 

(一)经办机构每年对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资格进行认证。

 

(二)经办机构将以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的待遇享受人员名单,交由各镇(乡)或街道社保服务机构分发给各行政村或社区(居委员),以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开展资格认证工作。

 

(三)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将本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的待遇享受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资格认证花名册》,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公章,与待遇享受人员名单一起送当地镇(乡)或街道社保服务机构审核后,报所属区经办机构。

 

(四)居住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的待遇享受人员,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原参保村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居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明,其中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经我省驻外使馆认证的生存证明书。

 

(五)经办机构要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对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人员信息与待遇享受人员信息库数据进行比对,并予以认真核实。重点关注养老保障待遇已由政府资金支付人员。

 

(六)经办机构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对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缓发其养老保障待遇,待其办理认证手续后予以补发。

 

(七)对冒领养老保障待遇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会计工作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社[2002]767号)的有关规定开展。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养老保障费收缴

 

(一)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专用计息账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二)经办机构在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将收取的养老保障费、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存入该账户。

 

收入户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经办机构收入户所有收入于每月30日前划解至财政专户,月末无余额。

 

(三)经办机构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每季度与"财政专户存款"对账单核对,如有差额,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七条 养老保障待遇支付

 

(一)经办机构在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其主要用途: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养老保障基金及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付应由养老保障基金支出的款项;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基金利息收入;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支出户下拨收入。

 

支出户除接受上级同类账户的下拨收入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二)经办机构按批准的基金支出预算,每月底向财政部门提出下月用款计划,填报《基金请拨单》。其中市本级经办机构按批准的基金支出预算,每月初向市中心提出用款计划,填报《社会保险基金请拨单》,市中心财务(审计)科审核后将市财政下拨款项拨付至市本级经办机构支出户。支出户的资金存量保证在两个月正常支付额。

 

(三)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公布的支付标准,委托指定银行或邮局在每月10日前将养老保障待遇发给待遇享受人员。

 

(四)养老保障基金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未来6个月养老保障待遇时,经办机构应提出使用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经费户、现金往来及备用金的留用等,按财政和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市、区统筹。市本级的养老保障基金纳入市级统筹,其他各区自行统筹。

 

第二十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经办机构应根据政府的土地征用计划和当年被征地人员和养老保障基金收支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于当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初审后,送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含市本级)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第二十二条 基金决算的编制。经办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进行基金收支决算,及时编报养老保障基金财务报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送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二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不定期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操作方式和注意事项进行计算机操作。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所有业务的计算机输入工作,25日后进行计算机业务月度处理;每年12月25日后进行计算机业务年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在系统应用和维护过程中,发现系统中存在不能满足操作或特殊业务需求问题,应填写《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计算机程序修改报告》,并由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市中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严格系统安全管理。计算机业务操作权限需严格控制,账户修改、待遇修改等需由专人操作、专人复核。

 

第七章 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统计工作

 

(一)建立统计工作制度。经办机构应明确专职或兼职统计岗位,按要求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下发统计结果,向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各种信息。

 

(二)定期统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月报在所报月份的次月5日前完成;季节在所报季度的次季第一个月8日前完成;年报在所报年份的次年第一个月12日前完成。

 

经办机构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填报非定期统计报表。

 

(三)统计报表的填报内容及统计指标口径,以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文件的规定为准。

 

(四)统计报表须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

 

(一)归档范围。公文材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等。

 

1.公文材料包括上级下发文件、下级上报文件、本单位文件、重要会议或会谈记录及其他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

 

2.业务材料包括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表、册、协议书等纸质记录媒质及其它含有业务信息的可移动磁盘或存储介质等材料。

 

3.会计材料包括各种资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

 

(二)收集与归档

 

1.公文材料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排序,按年度归档。

 

2.业务材料和《申请表》、《花名册》、《核准表》、《协议书》等,应根据计算机自动产生的编号顺序排列,按月归档。

 

3.会计材料由会计人员根据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按年度收集归档。

 

4.经办机构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发、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查核对。档案交接时,交接以方应做到核准内容、交接清楚,并由交接双方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辖各区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各县(市)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工作规程,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样本)

2.《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样本)

3.《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分次缴费协议书》(样本)

4.《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手册》(样本)

5.《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终止养老保障申请表》(样本)

6.《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核准表》(样本)

7.《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资格认证花名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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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