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补充通知
甬劳社险〔2006〕208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甬政发〔2002〕125号)和《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甬劳社〔2002〕26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甬劳社险〔2005〕171号文件中第十一条第(七)款修改如下: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重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
以上修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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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