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

宁劳社发〔2007〕83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劳社养司函[2007]37号)精神,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我区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六十年代精减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在普调的基础上,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取得国家级高级技师资格)和退休早、养老金偏低以及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一)普调

 

1、每人每月调增基本养老金45元。

 

2、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月调增基本养老金1元,不满10年的按10元调增;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元调增。

 

(二)特调

 

1、2005年底以前退休的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调增

 

50元;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调增160元。

 

2、2006年当年退休的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调增150元;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调增260元。

 

3、2006年底以前退休的取得国家级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调增150元。

 

4、1959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1年月调增基本养老金1.5元,不满10年的按15元调增。

 

5、经普调后月养老洲低于600元的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1年月调增基本养老金1元,不满10年的按10元调增,但调增后的月养老金不得高于600元。

 

对于同时具有两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照就高原则,只能按一种身份的待遇标准调增一次。

 

(三)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2007年12月31日前达至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达到

 

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达到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7年以后,对每年年底前新达到上述年龄的人员,从当年7月1日起调增到相应年龄段标准。

 

三、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统一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审批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审核,并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后办理;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负责办理,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执行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企业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8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任务,及时将调增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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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