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6年)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决定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5年、2006年调整工作从今年组织实施,2007年调整工作明年实施。我区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审批准,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5年调整的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六十年代精减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下同),2006年调整的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2005年、2006年分别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办法和标准

 

本次调整的办法,采取在普调的基础上,对照顾对象再加一次性特调。调整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2005年普调。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增4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调增5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调增6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调增75元。

 

(二)2006年普调。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增11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调增12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调增13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调增145元。

 

(三)特调。特调对象为具有副高以上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具体标准为:具有副高以上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调增100元;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每人每月调增70元。上述人员2004年底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从2005年7月1日起一次性调增,2005年底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从2006年7月1日起一次性调增。对于同时具有两重身份以上的人员,按照就高原则,只能按一种身份的待遇标准调增一次。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统一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审批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审核,并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后办理;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负责办理,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执行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企业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9月份基本完成调整工作任务,及时将调增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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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