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府规〔2023〕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8日

 

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文昌全域国际航天城,深入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进一步做好文昌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行业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人才办,下同)牵头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文昌市内进行工商注册或经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其纳税地、社保缴纳地、实际办公地均在文昌市内并合法正常经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二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五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由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发展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行业目录》和《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如《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行业目录》和《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需要调整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岗位清单,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发展局)汇总后,呈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第三章 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符合我市发布的《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行业目录》《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中任一条件的各类人才。

 

第七条 急需紧缺人才除应当具备《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行业目录》和《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3年及以上,全职工作的在本市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提供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清单),柔性引进(指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事、档案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对口支援或其他适宜方式使用省外人才)的在本市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清单)。

 

(二)全职工作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柔性引进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可放宽至70周岁。

 

(三)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

 

第八条 对于缴纳社保人员超过50人(含本数)或登记注册在我市产业园区的实体企业(详见附件3),在本单位职工申请急需紧缺人才认定时,若社保缴纳时间还不满足第七条的相关要求,允许企业承诺进行容缺办理。

 

第九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急需紧缺人才申请认定工作常态化开展,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受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三)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认定材料1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对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审核,主要依据《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行业目录》、《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内涉及申请人所申请岗位要求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技能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审批。根据《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行业目录》、《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注明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境外人才的资格认定由市科工信局(外国人才专家局)审核),在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呈报的申请认定材料3个工作日内,依据《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行业目录》、《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内涉及申请人所申请岗位要求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并作出最后审批意见。

 

(五)归档。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作出最后审批意见后,相关审批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留存一份,一份反馈至市人才服务中心,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将认定结果反馈至申请人。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人申请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表》;

 

(二)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或法人证书,单位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在海南缴纳个人所得税清单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单;

 

(五)《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行业目录》《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中对应的认定行业或岗位所需具体佐证材料;

 

(六)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本市急需紧缺人才,凭《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表》,可按规定享受《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通知》(文府办〔2019〕63号)中给予急需紧缺人才购房资格。

 

第十四条 在我市产业园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本单位的在职员工经产业园主管单位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可享受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仅限商品房,购买安居房的不享受此项补贴),与我市执行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申请人自购房合同备案满12个月后向产业园区主管单位申请发放。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本市急需紧缺人才,由行业主管部门将《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表》呈报市政府审批,待审批通过后出具急需紧缺人才的确认意见书,申请人凭该确认意见书可按人才引进落户规定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落户。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整个认定过程。

 

第十七条 如有未列入《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行业目录》和《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的急需紧缺人才,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市委人才办,召开市委人才办主任工作会议后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资格并停止享受服务保障待遇:

 

(一)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二)被纳入个人诚信黑名单的;

 

(三)学术、业绩、贡献弄虚作假的;

 

(四)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未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

 

(七)其他需要取消紧缺人才认定资格并停止享受服务保障待遇的情形。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由市委人才办将单位有关虚假情况反馈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将个人提供虚假情况的结果录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除追回相关补贴及享受的福利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委人才办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9月18日起施行,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关于印发〈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2020)〉的通知》(文府办〔2020〕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列入全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


附件下载:

  1. 附件1: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行业目录.xlsx
  2. 附件2: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2023).xlsx
  3. 附件3:企业目录.xlsx
  4. 附件4: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表.docx
  5. 附件5:文昌市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容缺办理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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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18